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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用机场净空区域不得建设超高建筑
作者:xw 来源: 阅读次数:11931次 发布日期:2010年8月0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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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纪念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》颁布施行20周年,8月1日至2日,总参谋部在福州组织召开了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座谈会。会议研究讨论了修改《军事设施保护法》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,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重点。

  据介绍,目前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已经呈现出协调互利双赢局面。会议指出,要针对地方深化改革、扩大开放和现代侦察技术发展的形势,实现经济社会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,既要注重改善外部安全环境,更要注重增强军事设施自身防范能力。要依法划定“两区两范围”,建立健全军地共管机制,完善围界、标识、警示、监控、屏蔽、伪装、巡查等安全防护措施。

  上世纪90年代以来,地方经济建设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问题越来越突出。会议强调,要针对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内违规建设超高建筑,影响飞行安全;在军用港口航道非法进行水产养殖、开发旅游项目,影响舰船航行和战备训练;在雷达、技侦阵地附近违规建设干扰和障碍设施,影响军用无线电设备使用效能;在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违规建设涉外项目和高层建筑,影响安全保密等问题,及时调整保护思路,在继续加强军事设施实体保护的同时,注重保护军事设施使用效能。今后地方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,以及安排重大建设项目,应依法征求军事机关意见,充分考虑军事设施保护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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